背景情况: 现有有限公司A和B,A是B的全资子公司,A现有利润1000万,企业所得税税率25%;且董事会决定全额分配利润给B,B公司收到的A公司分红是否需要再次交税? 结论: B公司收到的A子公司上缴的分红,视作为权益性投资收益,在B公司层面做免税处理。 计算: 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,可分配利润为750万;B公司收到750万分红后,B公司不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。 法律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: (一)国债处息收入; (二)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; (三)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、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。 评论: 在各个国家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设计中,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,有一个企业所得税不重复征收的基本规则。 在A公司层面,该利润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,所以上交B公司后,不应该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。 只有这样的模式,才能保证在复杂的公司控股架构中,企业所得税不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,从而更加有利于经济的发展。 |